![](http://s3.iguang.co/6c21c9a4/images/person/bloggers/c1/49/4394179/3cfc/ce3a3085.jpg)
▲示意圖(擷取自Pixabay)
桃園市彭姓男子去年初透過婚友社到大陸相親,花了36萬元委託介紹結婚對象,婚友社介紹2名對象給彭選,彭選擇陳姓女子後,陳女提出額外要25萬元和黃金,他允諾後,2人在對岸結婚,但婚後10天陳女即要求離婚,也拒絕來台團聚,他只好離婚,返台後以婚友社違約,加倍求償70餘萬元。(聯合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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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示意圖(擷取自Pixabay)
法院審理時,婚友社代表喊冤,當初有提供選擇給彭男,甚至還建議他選個性單純的村姑,但對方堅持要選陳女,還自己私下和女方的媒婆協商並多付了25萬元,此行為和婚友社無關,建議向女方提出求償。(TVBS)
法官表示,陳女有行動自由,不是婚友社可以控制、決定的;此外,契約中也沒有明訂「保證新娘無條件來台」,且陳女是因為移民署的面試沒過才不來,這些變數不是婚友社可以掌握的,認定婚友社並沒有違約,判免賠。(ETNEWS)